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桂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某,女,1977年出生。
本院在执行桂林市桂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奇
审判员文某
审判员胡玮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