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1947年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曾某名陈某凡),男,1970年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曾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回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奇
审判员文华
审判员胡玮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