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阳某某,女,汉族,1963年出生。
被执行人:白某某,女,回族,1960年出生。
本院在执行阳某某诉白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叠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奇
审判员文华
审判员胡玮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周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