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X号。
被告叶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叶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0年8月17日以需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沈元明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