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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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某:

你因你儿子徐某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2008)益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徐某是主犯及对徐某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原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现针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

针对你申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徐某是主犯的问题。经查,徐某在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持刀朝被害人吴某某连刺数刀,直接造成被害人吴某某死亡。这一事实,有法医学鉴定结论、原审被告廖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以及徐某当庭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吴某某的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你申诉提出原判对徐某量刑过重的问题。经查,原审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被害人吴某某在案件起因上有重大过错、徐某有自首及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情节,已对徐某减轻了处罚。故你的该条申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希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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