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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韩某乙与被申请人齐某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乙,女,66岁,汉族,原漯河市邮城县邮电局(先后更名为漯河市X区营销中心、郊区营业部)退某。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某,女,4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明堂、丁某,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韩某乙因与被申请人齐某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漯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豫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燕京,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堂、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漯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张书臣

审判员刘光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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