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乙,女,66岁,汉族,原漯河市邮城县邮电局(先后更名为漯河市X区营销中心、郊区营业部)退某。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齐某,女,4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明堂、丁某,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韩某乙因与被申请人齐某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漯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豫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韩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燕京,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堂、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漯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张书臣
审判员刘光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尚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