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诉张某甲返还原物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荣彬,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袁荣彬、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2011年5月28日13时左右,案外人郅文卿驾驶原告所有的豫x号开瑞牌面包车到新中镇联系煤炭业务,行驶至新中街时被被告张某甲强行扣留并开到其家中。郅文卿多次与被告交涉放车,无果。郅文卿到新中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告知双方有经济纠纷到法院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请求判令:1、被告依法返还原告所有的豫x号开瑞牌面包车及该车的行驶证正本;2、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营运损失x元。

被告张某甲辩称:被告没有取得驾驶证,不会开车。原告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被告将其所有的面包车开至家中,既无报案记录,也无照片等其他证据。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8日下午,案外人郅文卿到新中派出所报案称,其所驾驶的豫x号面包车被张某甲强行扣押。后新中派出所民警通知张某甲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张某甲到派出所后,说郅文卿与别人合伙拉煤,欠其煤款,至今未还,于是便将郅文卿驾驶的豫x号面包车扣押。

以上事实由巩义市公安局新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

本院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被告张某甲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赵某所有的豫x号面包车扣押,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依法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营运损失x元,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车系营运车辆,故对原告要求赔偿车辆营运损失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没有取得驾驶证,不会开车。原告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被告将其所有的面包车开至家中,既无报案记录,也无照片等其他证据。由于被告有无驾驶证,不影响扣车的事实,且本院依法调取新中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扣车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某条、第某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某条、第某、第某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非法扣押的豫x号开瑞牌面包车及该车的行驶证正本返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被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某甲鹏

审判员赵某英

人民陪审员孙改军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丁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