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常方莉,徐州市X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许某给付原告高某石子款x元,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给付6000元,余款x元于2011年4月10日之前付清。如被告不能按期足额支付以上欠款,原告可就剩余欠款一次性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许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雷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姚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