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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甲、刘某乙与被上诉人高某某,吴某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某文化,系上诉人吴某甲之子。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东伟,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

上诉人吴某甲、刘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吴某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甲、刘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丙、张东伟,被上诉人高某某、吴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吴某甲、刘某乙。

审判长李旭

审判员林照友

审判员文刚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邓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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