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某文化,系上诉人吴某甲之子。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东伟,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
上诉人吴某甲、刘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吴某丁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甲、刘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丙、张东伟,被上诉人高某某、吴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吴某甲、刘某乙。
审判长李旭
审判员林照友
审判员文刚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邓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