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原告鹿某。
原告毕某。
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某,徐州市X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鹿某、毕某、王某、王某诉被告魏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红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魏某乙赔偿原告王某、鹿某、毕某、王某、王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x元,扣除已付x元,余款x元,于2012年1月7日前付清,逾期五原告按照总额x元申请强制执行。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赔偿全部了结。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财产保全费30元,合计1380元,由五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红雷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