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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张X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鹤鸣、代理检察员许岚、两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张XX将牌号为鲁x小货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张X驾驶,其则坐在旁边。当车行驶至本市X路、万荣路口时,正遇被害人陆XX骑自行车搭载被害人陆X行驶至此,小货车车头撞及自行车,致两名被害人倒地受伤。事发后,被告人张XX驾车与张X一起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陆XX因外伤致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骨骨折,双侧肺挫伤,胸腔积液,右侧3-9肋骨和左侧9-12肋骨骨折,已构成重伤。被害人陆X因外伤致右颞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硬脑膜破裂,右颞叶脑挫裂伤,脑内血肿,颅内积气,左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也已构成重伤。2008年11月13日,两名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名被告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审理过程中,两名被告人与两名被害人达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的调解协议,且已支付人民币15.5万元。

上述事实,两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路XX、杨X、张XX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的验伤通知书及伤势鉴定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及车辆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张X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后又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两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XX、张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敏

审判员章玮

代理审判员傅乃寅

书记员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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