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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孟某某行政处罚决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上海市黄某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上海市黄某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上海市黄某区住(略)。

被执行人孟某某。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0年4月19日对孟某某作出了黄某管罚[2010]第X号《黄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孟某某于2010年3月擅自在中山南路某号房屋内开挖地面1.2米深,面积约9平方米,属于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故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孟某某在收到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将中山南路某号地面恢复原状并缴纳人民币x元的罚款。因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黄某管罚[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亦无不当。因被执行人孟某某未能自觉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0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孟某某作出的黄某管罚[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明辉

审判员朱亚辉

代理审判员高凌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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