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上海市黄某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上海市黄某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上海市黄某区住(略)。
被执行人孟某某。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0年4月19日对孟某某作出了黄某管罚[2010]第X号《黄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孟某某于2010年3月擅自在中山南路某号房屋内开挖地面1.2米深,面积约9平方米,属于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故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孟某某在收到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将中山南路某号地面恢复原状并缴纳人民币x元的罚款。因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黄某管罚[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亦无不当。因被执行人孟某某未能自觉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0年4月19日对被执行人孟某某作出的黄某管罚[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明辉
审判员朱亚辉
代理审判员高凌
书记员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