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诉被告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肖某与被告荣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荣某给付原告肖某借款x元,于2012年7月19日前一次付清。
二、被告荣某履行上述义务后,双方因此引起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被告荣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
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
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审判长万小永
人民陪审员谢昌利
人民陪审员张磊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