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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某甲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甲,男,X年X月X日生。2011年9月2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廉某某、李某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甲及其辩护人廉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甲近几年来每逢秋冬季节,都在本村X组附近的山岭上私自架设电网,捕猎野猪等物。2011年8月4日(农历七月初五)起,被告人廖某甲又在张冲村X组的山上架设电网捕猎,同年9月2日凌晨5时许,张冲村X村民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上山误触电网,被电击死亡。被告人廖某甲得到电网报警信号后,误认为捕获猎物,立即上山查找,当发现胡某某触电死亡后,即刻打电话让其堂兄白雀镇一中校长廖某乙报警,并在现场等候,随后被及时赶来的民警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胡某某的亲属庭前达成赔偿协议,廖某甲一次性赔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6.3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廖某富、廖某乙、廖某丙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赔偿协议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架设电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改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在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甲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骁

审判员梁焱

审判员张志勇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饶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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