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大安区X路X巷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云帆,上海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爱国,上海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C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北京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6日以已与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605元,由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燕蓉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刘晓军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