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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濮阳市X区农机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濮阳市X区农机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文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濮阳市X区农机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王某于2007年9月11日向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30日作出(2008)濮中法民一终判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五十三条第某款第某项、第某、第某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濮中法民一终判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7)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洪光

审判员贺艳丽

审判员姚文艺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侯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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