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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62年8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系赵某某亲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1975年6月出生。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某某于2010年2月1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某给付工程款x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上诉人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吕振军

审判员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段雪芳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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