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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徐某某,河南舒展(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袁某某,河南麟格(略)事务所(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辩护人徐某某、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甲等人为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采取不给钱不让垫门前的土坑,辱骂、阻挠等手段相威胁,敲诈被害人王某x、王某x2.5万元,因被害人一时拿不起,被索要走现金1万元,又被迫打下1.5万元的欠条。2009年,被告人陈某某为达到要钱的目的,采取不给钱不让垫门前的土坑、辱骂、阻挠等手段相威胁,先后敲诈被害人李xx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阻拦被害人拉土了,双方互相骂了,但给钱是自愿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系民事纠纷,构不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其没有参与阻挠拉土,也没有骂,被害人自愿给的一万元钱,认为自己构不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并没有参与吵闹,而是通过协商方式由被害人找中间人说和自愿给的一万元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甲等人为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采取不给钱不让垫门前的土坑,辱骂、阻挠等手段相要挟,敲诈被害人王某x、王某x2.5万元,因被害人一时拿不起,被索要走现金1万元,又被迫打下1.5万元的欠条。

2009年,被告人陈某某为达到要钱的目的,采取不给钱不让垫门前的土坑、辱骂、阻挠等手段相要挟,先后敲诈被害人李花兰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王某集开街时,其家的院子被政府征用完了。2009年其扬言要在李xx门前(其原拆迁的宅基上)搭建棚子,后李xx通过说和先后两次交给其一万元。在王某x、王某x往门前垫土时,其多次拦在车前进行阻挠,并由王某甲协商向王某x、王某x要钱。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供认其父亲王某乙的院子27米,在开街时征用30米,已全部冲完,王某x和王某x家门前已经没有其父亲的地皮,因其家的地皮在开街时全部冲完,王某x和王某x将原来老路面买下来,并盖上门面房,往门前规划区拉土垫坑。因为王某x和王某x门前的规划区是其父亲原来的宅基地,因此其弟媳陈某某及其母亲不让垫,经常与王某x、王某x家吵架,并要5万元钱,其在县城做生意期间回来两次,通过宋同新说和,王某x、王某x同意给付二万五千元,先付一万元,下余一万五千元2010年底付清。

3、被害人李xx的陈某,2002年政府开街,将其家前面王某乙的院子全部冲完,其家的院子在第二排也冲掉五米,在冲街后其准备垫土、盖房,王某家媳妇和王某家媳妇(陈某某)拦住不让垫,这样几年都没垫成。2009年麦罢,其到乡政府反映此事,陈某某及王某的媳妇听说后对着其家门骂,并连同王某x、王某x一块骂,直到深夜。其有心脏病不能生气,被迫无奈在田xx说和下同意给一万元钱,因当时没钱,想先垫起来过一段时间再给钱,其刚一拉土陈某某就到门口骂,在无奈情况下先付给陈某某五千元,后来又给陈某千元。

4、被害人王某x、王某x的陈某,2001年王某集开街将王某乙家宅基全部扩完,2003年其弟兄二人将原老柏油路买下,并想把门前规划区的坑垫平,陈某某及家拦住不让垫,多年来一直也没垫成。2009年农历10月份其托宋同新协商此事,陈某某提出至少给五万元钱,不然不让垫。因此也没商量成。2010年1月7日王某乡X组织推土机把临街各家门前的杂物推掉,并要求各家将门前垫平,在其与王某印拉土垫坑时,陈某某及家人拦在车前打滚,连吵带骂不让垫。在无奈下又让宋同新从中说和,王某甲出面要的钱,最后协商到二万五千元。2010年1月9日其弟兄二人拉土时陈某某及家人又拦住不让垫,在地上撒泼,把铁锹也扔了,王某甲提出让先给一万剩下的年底给,在无奈的情况下先交给王某甲一万元钱,并打下一万五千元的欠条,这才将门前垫起来。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开街后其家的宅基地全部冲完,路南王某x、王某x和路北崔xx家想拉土垫门前规划区内的坑,其家拦住不让垫,并要钱,不给钱不让垫,几年里面好几次王某x、王某x拉土垫坑都没有垫成,主要是其儿媳陈某某出面进行阻拦,后来王某甲出面与王某x、王某x协商要的钱。

6、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明开街后王某x、王某x及崔xx家想拉土垫坑,其家人拦住不让垫,以开街后还剩余有地皮向对方要钱的事实。

7、证人田xx证言,证明崔xx家想垫坑,王某乙家的人不让垫不给钱光骂,经其说和给一万元钱,李xx先交给陈某某五千元钱,后来听说又给了五千元。

8、证人宋xx的证言,证明2001年开街后王某x、王某x想把门前的坑垫起来,王某乙家人一直不让垫。2010年1月7日乡X组织人将街两旁的杂物清理掉,并让各家各户将门口垫平。第二天王某x、王某x拉土垫坑时陈某某躺在车前撒泼打滚不让垫。王某x让其说和此事,王某甲出面要五万元。后来双方商量到二万五千元,先给一万元又打下一万五千元的欠条。

9、证人梅xx、冉xx、马xx的证言,证明派出所和乡X组织人开铲车在王某x、王某x门前挖出原来老路X路面均不足十米,因为新路X路之间有十米的规划

区,证明王某x、王某x门前已没有王某乙家的宅基地。另证明王某x、王某x拉土垫门前的坑,王某乙家不让垫,陈某某躺在车前打滚撒泼进行阻挠。

10、王某军、孟祥玉证言,证明王某乙属于全迁户,已补偿其0.21亩宅基地。得到补偿后对老宅基地不得有任何纠纷。

11、拆迁补偿通知、村委证明,证明王某乙属于全迁户,2003年已补偿了宅基地。

12、现场勘验笔录、王某乡政府勘察证明,经丈量新路宽十米两侧各有十米规划区、老柏油路路基与新柏油路之间均不足十米,证明王某x门前没有王某乙的地皮。

13、收据,证明王某x将原柏油路面以1600元购买。

14、协议书、欠条,证明王某x、王某x、崔xx与陈某某、王某甲之间协商给钱的事实。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在其家宅基地征迁后,明知没有其宅基的情况下,以阻挠、辱骂等手段相要挟,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被告人采取多次无故阻拦、辱骂等手段索要财物,被害人属于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才给的钱物,并非出于自愿,且二被告人索要财物无理无据,故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辩称没有强拿硬要,而是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给的钱的辩解以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敲诈数额3.5万元,其中1.5万元属未遂,被告人王某甲敲诈数额2.5万元,其中1.5万元属未遂。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甲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0日起至2013年2月9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2012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赵卫民

审判员王某峰

审判员王某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安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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