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鲁某,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魏某乙。
被执行人:魏某丙。
周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魏某乙、魏某丙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魏某丙在中国农业银行周至县支行终南分理处的个人存款账户上的存款8400元。两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西民提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发回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魏某丙在中国农业银行周至县支行终南分理处的个人存款账户上的存款8400元予以解除冻结。
二、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
代理审判员赵某锋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