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胡某乙,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丁。
委托代理人丁玉祥,叶集区叶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某甲因被上诉人胡某丙、陈某丁诉上诉人固始县房地产管理所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8)固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代理审判员史训利
代理审判员阮晓强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陈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