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荥阳市X路长江汽车美容店内,趁无人之机,将长江汽车美容店内的玻璃柜台上的森本牌车载MP6盗走。该车载MP6价值915元。现赃物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被盗证明,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丰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