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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乙与赵某丙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某乙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x元,并承担执行费1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x元,并承担执行费1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07)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超波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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