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
上诉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住所地为天津开发区X路X号中建大厦X层,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分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青浦区X路某号X室,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