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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戊、徐某丁诉被告廖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徐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徐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徐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徐某戊,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廖某,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戊、徐某丁诉被告廖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宁建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五原告诉称,被告是五原告的父亲徐某龙于2006年再婚的妻子,2009年,原告父亲去世,现被告独自霸占原属于原告父母亲共同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桂阳字第(略)号的住房一套,拒不返还给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该房归还给原告,被告廖某辩称,被告同意房屋证号为房权证桂阳字第(略)号的住房全部归原告所有,被告只是请求原告同意被告居住该房直至死亡为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戊、徐某丁与被告廖某一致同意:位于桂阳县X镇X路X号,房权证桂阳字第(略)号住房一套,五原告拥有全部所有权,五原告同意被告廖某居住该房直到其死亡止,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契证均由五原告保管;

二、其它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戊、徐某丁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宁建道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文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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