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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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邹某甲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邹某丙、邹某丁、邹某戊、黎某某、梁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贺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甲。

辩护人周某乙,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

被告人邹某丙。

辩护人潘某某,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丁。

辩护人陈某某,广东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戊。

被告人黎某某。

被告人梁某。

辩护人奉某某,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贺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贺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甲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邹某丙、邹某丁、邹某戊、黎某某、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邱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甲、叶某、邹某丙、邹某丁、邹某戊、黎某某、梁某,辩护人周某乙、潘某某、陈某某、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1年3月29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4月28日提请本院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于2011年6月10日再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对本案再次延期审理。公诉机关对本案补充侦查后,于2011年7月8日提请本院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日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贺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罪1、2006年6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邹某甲等人先后在八步牛仔湾、八步饲料市场附近城某、黄某己天宝堂、黄某己水月宫、八步农药厂附近石灰池、八步拱桥村凉亭脚等地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邹某丙、邹某戊、黎某某、邹某丁、梁某、叶某等人为赌场记数、洗牌、起注、抽头、追债、放哨的人员,以扑克牌加筹码和麻将牌筒子作为赌具,采用赌点数大小分输赢的手段聚集杨xx、谢某某、薛xx、莫xx、孔xx、钟xx、黄某己、蒋某庚等人在其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每天到其赌场赌博的参赌人员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邹某甲等人则从每盘赌注中按赌资的3%抽头营利,邹某丙、邹某丁、邹某戊、黎某某、梁某、叶某则在赌场从中获利。2、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邹某丙在八步城某附近开设赌场,雇用邹某丁康、钟某、黄某辛、邹某壬、叶某等人为其赌场做记数、发牌、抽水、放哨、追讨赌债的工作,以麻将筒子作为赌具,采用赌点数大小分输赢的手段,聚集杨xx、谢某某、胡xx、周xx、蒋某庚等人到该赌场赌博,邹某丙从每局赌注中按赌资的3%抽头营利。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邹某甲雇请“马仔”对其赌场欠下赌债未能及时还债的人进行控制。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追债。2009年1月13日,参赌人员黄某己在邹某甲开设的赌场赌博欠下x元赌债,因其身上无钱偿还,于当天下午5时被邹某甲雇请的被告人叶某与谢某某、胡xx(二人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拘禁在八步区“今粤桂”酒店追讨赌债。黄某己打电话给黄某己等人筹借x元交到赌场后才得以脱身。黄某己被非法拘禁达30多个小时。赌博人员巫xx、黎某x、李某癸等人因在邹某甲开设的赌场赌博欠下赌债后,先后遭到邹某甲雇请的“马仔”叶某等人的威胁,被关在八步区“今粤桂”酒店,直至筹钱来还赌债后才被释放。三、妨害公务罪1、2006年12月26日下午,贺州市公安局城某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八步区X巷X路段有人赌博。接警后,派出所教导员麦明权、副所长陈某带领民警黄某己央、侯国松及协警员梁某辉、欧阳有干等人赶到现场查处。在现场参与赌博的赌徒望风而逃。在公安人员表明身份、制止赌徒逃离现场要求配合调查时,遭到被告人邹某甲纠集人员进行阻挠,对公安人员进行围攻殴打,并将协警员梁某辉、欧阳有干打伤,致使赌徒逃脱。2、2008年9月17日,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八步一中附近的城某赌场聚众赌博。接到报案后,八步分局民警黄某己礼、廖某、罗某科带领协警员覃福稳、苏某某等人到现场查处。当廖某、覃福稳、苏某某三人进入赌场查探时,被赌场负责放哨的“马仔”察觉,被告人邹某甲即纠集一伙人对协警员覃福稳、苏某某围攻追打,致使覃福稳右耳鼓膜穿孔,赌博人员逃离现场。经鉴定,覃福稳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七被告人,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邹某甲、叶某、邹某丙、邹某丁、邹某戊、黎某某、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邹某甲、叶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甲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某丙、邹某丁、邹某戊、黎某某、梁某、叶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甲、叶某是主犯。被告人邹某甲、叶某一人均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邹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邹某甲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邹某丙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邹某丙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邹某丁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丁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本院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是从犯、初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本院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邹某戊、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的事实

1、2006年6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邹某甲伙同邹xx(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贺州市X区牛仔湾、八步饲料市场附近城某、黄某己天宝堂、黄某己水月宫、八步农药厂附近石灰池、八步拱桥村凉亭脚等地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邹某丙(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在邹某甲开设的赌场做工)、邹某戊、黎某某、邹某丁、梁某、邹某某、叶某等人为赌场记数、洗牌、起注、抽头、追债、放哨的人员,以扑克牌加筹码和麻将牌筒子作为赌具,采用赌点数大小分输赢的手段聚集杨xx、谢某某、薛xx、莫xx、孔xx、钟xx、黄某己、蒋某庚等人在其开设的赌场进行赌博。每天到其赌场赌博的参赌人员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邹某甲、邹某丁旺则从每盘赌注中按赌资的3%抽头营利,邹某丙、邹某戊、黎某某、邹某丁、梁某、邹某某、叶某则在赌场中获利。

此节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邓x某证言,证实邹某甲开设有赌场,邹某丁国、邹某丁海、邓碧琦在赌场做过工,邹某丁海还到邹某甲家由她从保险柜中拿钱给赌场。

(2)、证人吴x某证言,证实邹某戊在邹某甲开设的赌场做计某工作。

(3)、证人马x某证言,证实邹某丁于2005年9月至2010年4月一直在邹某甲、邹某丁记、邹某丁旺三兄弟开设的赌场帮收赌债。邹某丁在邹某甲的赌场有0.25的股份,每个月有1万元的收入。邹某甲的赌场有股份的人有邹某丁、邹某丙等人。

(4)、证人邹x某证言,证实他于2007年7月至2010年初某邹某甲开设的赌场做工。赌场的地点由邹某甲自己选,赌具和赌场的资金由邹某甲提供,赌场用的对讲机是邹某甲叫“阿秀”购买的。赌场由邹某甲分工。赌场每天“抽水”情况由计某的人核对后交给邹某甲,邹某甲再记到账本上。邹某甲将记帐的笔记本交给他保管,后他把该笔记本放到了陈某秦那里,现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5)、证人陈x某证言,证实他于2007年至2009年6月在邹某甲开设的赌场负责“看风”,工钱由赌场计某的人发放。公安机关在他房间搜出的1本赌场记帐的笔记本是邹xx某他保管的。

(6)、证人邹x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邹某甲的赌场参有股份,在赌场帮拿过赌资和和数。经辨认,在邹某丁记家扣押的扑克牌是2008年以前邹某甲开百家乐赌场时用剩的扑克牌。邹某甲在黄某己水月宫的赌场开了2、3个月,这段时间梁某在赌场经常帮邹某甲打理赌场的事务、计某。公安机关在陈xx某里扣押的笔记本是邹某甲用于赌场记账的。笔记本记有赌场股份分红的情况和赌徒欠赌场钱的情况。其中记载邹某丙有1.5股,邹某甲有4股。

(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他曾在邹某甲开设在牛仔湾、饲料市场后面和一中后面的赌场做工,负责“抽水”,也帮着要赌债。邹某丙有股份并在赌场负责“抽水”、计某、放筹码。黎某某在赌场主要负责计某“抽水”。

(8)、证人x某证言,证实2008年1至4月,他在邹某甲、邹某丙在牛仔湾鸡屎果树旁开设的赌场负责和数,赌博方式为麻将筒子。黎某某负责发工资,黎某某同意就可以在赌场口头坐庄,梁某偶尔也发工资。

(9)、证人江x某证言,证实2008年5月,他在邹某甲开设在八步牛仔湾的赌场赌博,共输了8万多元。在赌场赌钱口头喊注要经过邹某甲同意,赌场的大小事情都是邹某甲说了算。赌场用筒子作赌具,每局“抽水”3%。在赌场计某的人是黎某某,邹某丙等人发牌、“抽水”,邹某丁打杂。

(10)、证人杨x某证言,证实2008年至2009年5月,八步城某、黄某己水月宫、黄某己凉亭脚、老黄某己路口的石灰窑附近的赌场都是邹某甲开设的,他在上述赌场都曾有股份。赌场地点由邹某甲决定,并由邹某甲安排车辆接送赌客。在赌场记数的是邹某戊、黎某某、邹某丁。邹某甲叫叶某追债。赌场的赌具是邹某甲叫邹某丁旺购买的。赌场的资金由邹某甲提供,邹某甲叫邹某丁海去其家里拿钱到赌场,每次拿3、4万或者7、8万元钱现金。公安机关在陈某秦家里扣押的笔记本是邹某甲用于赌场记账的。笔记本记有赌场股份的情况及赌徒欠赌场钱的情况。其中邹某丙有1.5股,邹某甲有4股的股份,当时赌场共15个股份。

(11)、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他于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先后到邹某甲开设在贺州市X区饲料市X区一中后面、贺州市X路口农药厂后面石灰池等地的赌场参与赌博,并在赌场有股份。赌场计某写在一张烟纸壳上,有数字和字母,其中“A”表示万,“B”表示千,“-”表示输,“+”表示赢。

(12)、证人孔x某证言,证实他于2008年2月至3月初,在邹某甲开设在八步区牛仔湾的赌场里面赌钱,输了10多万元。邹某丁、黎某某、邹某戊等人在赌场做工。赌场赌麻将筒子,按3%“抽水”,邹某甲提供赌具和资金,赌场的帐目由邹某甲保管。

(13)、证人张x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于2007年8月至2009年8月先后在邹某甲开设在牛仔湾、饲料市场后面野外、一中后面的一家房子旁、农药厂旁边野外赌场赌博,输了30多万元。赌场口头下注都要经过邹某甲同意才行,邹某丙等人都有股份,邹某甲提供赌博场所、赌具。每一局都按3%“抽水”,邹某甲在赌场放款放债,由邹某甲的“马仔”邹某丁、黎某某、邹某戊负责帮放款放债。邹某甲收贷款时会使用暴力,只要欠其赌债超期不还的人就会被其暴打。在赌场计某的有邹某丙、邹某戊、黎某某、邹某丁、梁某,这些人是赌场的核心人物,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和计某。邹某甲还购买对讲机给人“望风”,赌场用于赌博的麻将筒子是由邹某甲亲自保管,赌场的桌某等物都是邹某甲叫人摆起来的,接送赌客的摩托车是邹某甲安排。

(14)、证人刘x某证言,证实他于2008年底到八步区牛仔湾邹某甲开设的赌场赌博,是以麻将筒子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赌输赢,采用现金下注和口头下注,赌场每局“抽水”3%。

(15)、证人刘x某证言,证实他从2006年开始到邹某甲开设在八步区牛仔湾的赌场赌钱,赌场是以“百家乐”的方式赌。2009年7月份左右,到邹某甲开设在黄某己鞍山村的赌场里面赌博,以麻将筒子比大小来赌输赢,赌场每局不管输赢都要抽3%的“水”钱。在赌场里面借钱每天要收取5%的利息,邹某丁负责计某,黎某某发牌和“抽水”。

(16)、证人彭x某证言,证实2005年12月至2006年过年期间,他经常到邹某甲开设在八步区牛仔湾的赌场赌博,赌场以“抽水”获利,黎某某在赌场负责计某。这个赌场是以麻将筒子比大小来赌输赢,为赌场做工的有黎某某、邹某丙。赌场每局不管输赢都要抽3%的“水”钱。口头下注的经过黎某某和邹某丁同意就可以,下注比较大的话就要经过邹某甲同意。口头下注赌场是要计某的,输五某元就在烟盒纸上记着“-5B”,如果赢了五某元钱的话就在烟盒纸上记着“+5B”。2008年,牛仔湾有2个赌场,1个是赌麻将筒子,1个是用扑克牌赌“百家乐”。两个赌场都是邹某甲开的,都见邹某丁、黎某某在赌“百家乐”的赌场里面做工。

(17)、证人张x某证言,证实2006年至2008年下半年,他在牛仔湾、黄某己路口、批发市场后面的赌场赌麻将筒子。口头下注要经计某的邹某丁或邹某丙同意,数额大的要通过邹某甲、邹某丁旺同意。赌场按3%“抽水”钱,有放款放贷现象,利息每天1000元收30元至50元钱。黎某某在赌场负责和牌发牌,有时记过数。

(1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6月,李某癸和张永宜到饲料市场附近的赌场赌博,欠赌场的钱被邹某甲追债。

(19)、证人黄某己、聂x某证言,证实2007年,他们曾到邹某甲开设在牛仔湾的赌场赌博。

(20)、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他于2007年3月份去邹某甲开设的赌场赌博,他赌输的钱都是直接还给邹某甲,当有人没钱赌的时候,只要经邹某甲同意,就可以向邹xx某钱。赌场由邹某丁记账(计某)。2009年10月22日中午,他因欠赌场的钱,被邹某甲使用暴力追赌债。

(21)、证人巫x某证言,证实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邹某甲在八步区牛仔湾开设了赌场,并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赌场每局按3%“抽水”。邹某丁负责放款和记数。她在赌场输了15万元。赌场拿烟盒记数,数字和字母表示输赢的情况,口头下注时用折成长条的1元、5元、10元分别代表1千、5千、1万。

(22)、证人罗某x某证言,证实邹某甲在一中后面、饲料市场后、城某、凉脚亭石灰池等野外开设赌场,按3%“抽水”,且使用暴力追赌债。2009年3、4月份左右,他在此赌场赌博输了10多万元。

(23)、证人蒋某庚、李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期间在牛仔湾、城某、石灰池、凉亭脚的赌场是邹某甲、邹某丁旺、邹某丁记三兄弟开的;赌场是以赌筒子的方式赌博。赌场的赌资由邹某甲提供,赌场“抽水”比例为3%。邹某丁负责记帐,邹某甲给常到赌场的赌客股份并要求经常到赌场赌博。赌场安排有专门接送客人的摩托车,有专人用对讲机“望风”。

(24)、证人刘x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5月份至9月份,他先后到邹某甲和“阿旺”、“阿记”开设在牛仔湾石凉亭旁、一中后面的一家房子旁、城某旁边的赌场赌博。赌场是以麻将筒子的方式赌博,口头下注要经过邹某甲同意,邹xx某“阿忠”负责跟口头下注输了钱的人回家拿钱,黎某某负责记账。邹某甲和邹xx某高利贷,利息很高,每1000元一天要给利息50元。

(2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邹某甲开设过赌场的地方有牛仔湾、八步一中后面、老黄某己路口等地。

(2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邹某甲在牛仔湾、饲料市场后面、一中后面、老黄某己农药厂里面都开过赌场。赌场专门有人负责看风放哨、接送赌客、洗牌发牌、“抽水”、记数和放高利贷等。

(27)、证人黄某某证言,他于2009年8月至9月在邹某甲开设在黄某己水月宫、农药厂后面的石灰池附近的赌场做工,邹某丁、黎某某负责计某。

(28)、证人邹x某证言,证实2009年4月份,他在邹某甲开设在八步一中后面的赌场参股和赌博。

(29)、证人邹x某证言,证实2009年8、9月,邹某甲租他位于八步区X村凉亭脚X号房子的门口开设赌场。

(30)、证人薛x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邹某甲、邹某丁旺、邹某丁记在八步牛仔湾、八步饲料市场附近、一中后面的城某、八步拱桥村凉亭脚、农药厂附近的石灰池开设赌场,他在上述的赌场赌博,共输了30多万元。他于2009年3月至5月在邹某甲的赌场有股份。赌场用麻将筒子作赌具,比点数大小,按赌注的3%“抽头”。邹某丁、黎某某负责记数(记账),公安机关在邹某甲和邹某丁旺家中搜出的七张单据,是邹某甲用于记录其赌场赌博输赢的帐目。其中“A”代表“万”;“B”代表“千”,“C”代表“百”。有“-”号和没有符号都表示欠邹某甲钱,有个“+”号指的是邹某甲欠他们的钱。邹某甲开设的赌场,帐目由其亲自管理;赌场资金、赌场场所、赌具由邹某甲提供;邹某丙、邹某戊、黎某某和梁某、邹某丁记数,且他们五某有赌场股份。

(31)、证人胡x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至12月,他在邹某甲开设在八步农药厂附近的石灰池的赌场和八步城某的赌场里赌博,输了13万多元钱。后分4次还钱给邹某甲。

(32)、证人钟x某证言,证实2009年4月至年底,他先后在邹某甲几兄弟开设在黄某己农药厂后面的石灰池、黄某己水月宫、黄某己凉亭脚等地的赌场赌博,输了10多万元。在赌场计某的是邹某丁和梁某,黎某某等人负责发牌、“抽水”,叶某负责追债或跟赌客到赌场外拿钱。

(33)、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过年后,他去凉亭脚的石灰厂赌场赌博,梁某追债,黎某某和邹某丁计某。

(34)、证人何x某证言,证实2009年3月至4月,他到邹某甲在牛仔湾开设赌筒子的赌场赌钱,邹某丁负责记数。

(35)、证人邱x某证言,证实邹某甲于2008年8月至9月间在黄某己镇农药厂后面石灰池旁边开设赌场。场所和赌具由邹某甲提供,梁某、邹某丁负责记数。赌博方式为麻将筒子,赌场每局按3%“抽水”。赌场可以口头下注,口头下注要经过赌场计某的人同意,然后用对折成长条的一元、五某和十元表示,赌场用烟盒纸计某。用数字和字母表示,其中“A”表示万,“B”表示千,“+”表示赢,“-”表示输。

(36)、证人李某癸、陆某、黎某x、黄某己、古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邹某甲、邹某丁记、邹某丁旺在黄某己氮肥厂附近的“水月宫”和黄某己农药厂附近的石灰窑开设过赌场。赌场路口请有摩托车专门接送赌徒。赌场是赌筒子,邹某丁、梁某、黎某某在赌场里负责记数。经过记数的人同意可以喊数,用对折的1元钱代表1千元,对折的5元钱代表5千元,对折的10元钱代表1万元。赌场里由邹某丁记账,用一张整条的烟壳纸,写在空白的一面,用“A”代表一万,“B”代表一千,“C”代表一百。

(37)、证人莫x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5月,贺州八步一中后面的赌场、黄某己水月宫的一个野外赌场和黄某己路口附近的赌场为“阿旺”和邹某甲开设,邹某丁、黎某某和梁某在赌场里负责计某放款。

(3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牛仔湾赌场和农药厂对面的赌场是邹某甲开设的,是以赌筒子比大小的方式进行的赌博,每赌一局都要从中“抽水”3%。

(39)、证人王x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他在“水月宫”的赌场赌博输了20万元,邹某丁负责记数,赌场按3%的比例“抽水”。

(40)、证人张x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秋天,他到邹某甲开设在牛仔湾的赌场赌博输了3万元。邹某丁负责记账、放债,叶某等人负责追债。

(41)、证人胡x某证言,证实他在2008年6月至2009年年底送快餐到邹某甲开设在牛仔湾、城某、天宝堂、农药厂后的石灰窑旁、水月宫的赌场。

(42)、证人高x某证言,证实她送水果到牛仔湾赌场和八步一中后的赌场,其中牛仔湾赌场是邹某甲结的水果钱。

(43)、扣押物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物证照片,证实在邹某丁旺家中扣押赌具1箱(筹码牌)、筒子1付;扣押邹某甲所持有的手机1台,手机内存有赌场参赌人员赌博情形的照片等资料;在邹某丁记家中扣押美国扑克14条加13包;在邹某丁旺家中扣押赌博资料共5张;在邹某甲家中扣押赌博资料共2张;在陈某秦家中扣押规格为16K,封面是浅绿色的笔记本1本,笔记本内写有:富罗某石账目清单款项……国+x等字样(邹某甲用于赌场记账的账本)。

(44)、被告人叶某、邹某丁指认邹某甲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开设赌场的现场笔录、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证实邹某甲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开设赌场的地点及其概况。

(45)、物证鉴定结论1,证实在邹某丁旺、邹某甲家中扣押的赌博资料5张黑色书写字与邹某甲书写的聘请律师《申请书》的书写字迹是来源于同一人所写。

物证鉴定结论2,证实在陈某秦家中扣押的规格为16K,封面是浅绿色的笔记本(笔记本内写有:富罗某石账目清单款项……国+x等字样)的笔迹与邹某甲书写的聘请律师《申请书》的书写字迹是来源于同一人所写。

(46)、被告人邹某甲当庭对其开设赌场的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邹某丙、邹某丁、邹某戊、梁某、黎某某、叶某各自当庭对其在邹某甲开设的赌场内从事负责计某,洗牌、和牌、发牌抽水、追赌债等工作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邹某丁供认在邹某甲的赌场有0.5个股份。

2、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被告人邹某丙在八步城某附近开设赌场,雇佣邹某丁康、钟某、黄某辛、邹某壬、叶某等人为其赌场做记数、发牌、抽水、放哨、追讨赌债的工作,以麻将筒子作为赌具,采用赌点数大小分输赢的手段,聚集杨谦猛、谢某某、胡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等人到该赌场赌博,邹某丙从每局赌注中按赌资的3%抽头营利。

此节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钟x某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他在八步城某城某邹某丙开设的赌场做工。赌场用的麻将筒子都是邹某丙自己跟广州下面的麻将厂联系直接发货的,赌场里面用的篷布、桌某、凳子等赌博设施,都是邹某丙出钱由邹某壬购买。赌博是通过赌筒子的方式来定输赢,赌场可以口头下注,一元钱、五某钱、十元钱分别代表一千元、五某元、一万元,每局按赌资的3%“抽水”。赌场的地点是邹某丙选的,邹某丁康负责记数。

(2)、证人邹x某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8月份,他在邹某丙开设在八步区城某的赌场做工,负责“看水”、搭赌客进赌场。邹某丁康负责记数,钟某负责追债、“看水”和赌场里面的琐事,邹某丁康和钟某作主不了的事由邹某丙决定。邹某丙曾在黄某己凉亭脚和八步城某开设赌场。

(3)、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月至2月,他在邹某丙的赌场里面做工,负责追债。邹某丁康负责赌场里面的记数,赌场的赌具用麻将赌筒子,每一局按赌资的3%“抽水”营利。

(4)、证人杨x某证言,证实邹某丙于2009年1月在八步城某开设了一个赌场。邹某丁康负责记数,钟某负责追债。邹某丙赌场的赌博方式是赌麻将筒子,“抽水”是每局抽赢的钱的3%。赌场资金不足时,负责记帐的人就打电话给邹某丙,叫人送钱来。赌客以记帐的方式下注大一点时由邹某丙决定是否同意下注。

(5)、证人周x某证言,证实2009年4、5月份,邹某丙叫他带赌客去广济医院后面担石村其开设的赌场赌钱。赌场是邹某丁康负责记数。“A”“B”“C”分别代表万、千、百,赌场不管输赢都从每一局赢得的资金中抽取3%给赌场。用“正”字表示,一笔表示一千元,一个“正”字代表五某元。每天“抽水”所得的钱是由邹某丁康交给邹某丙。

(6)、证人周x某证言,证实他于2009年4月份到一中后面的担石村邹某丙开设的赌场赌钱。赌场赌麻将筒子,按3%“抽水”。负责“抽水”的人抽够一千元,就把钱交给负责记账的邹某丁康,“正”代表抽水抽到五某元,计某的格式顺序是:姓名、“-”或者“+”,阿拉伯数字、“A”或者“B”,其中“-”代表欠赌场钱,“+”代表赌场欠前面名字的人的钱,“A”代表一万元,“B”代表一千元。

(7)、证人周x某证言,证实2009年3月至4月,他在广济医院后面城某担石村邹某丙开设的赌场赌博。赌场是以麻将筒子比大小来赌输赢。口头下注用一元、五某、十元的纸币对折成长条表示。输了钱后邹某丙就开车要他回家拿钱。赌场每局都要“抽水”3%的“水”钱。

(8)、证人曾x某证言,证实她于2009年3、4月份到广济医院后面邹某丙开设的赌场赌钱,赌场只要赢钱就要“抽水”3%,口头下注用折角的纸币来代替,最低限度是一千元起。邹某丙的赌场有专人用摩托车接送赌客到赌场。

(9)、证人薛x某证言,证实2009年初,邹某丙的赌场开在八步城某和担石村附近。

(10)、证人谢某某、古某、蒋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过年前,他们到过八步一中后面担石村邹某丙开的赌场赌钱。

(11)、证人胡x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至12月,他在八步城某邹某丙开设的赌场赌输了钱,遭到邹某丙多次追债。

(12)、证人卢x某证言,证实八步一中后面的城某赌场是邹某丙开设的,赌场有摩托车接送,邹某丁康计某。邹某丙对她和黄某己说赌场给她俩每人1个股份。

(13)、证人李某癸、刘x某证言,证实他们在邹某丙在农药厂附近、八步一中后面开设的赌场赌钱。

(14)、证人胡x某证言,证实2009年年初某2009年农历八月十五,他送快餐到邹某丙开设在八步一中后、农药厂后、担石村的赌场。

(15)、被告人叶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2009年元月份,邹某丙和邹某甲闹翻后在牛仔湾附近另外开了一个赌场,两个赌场直线距离不到50米。

对于被告人邹某丙辩称以及被告人邹某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丙没有开设过赌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因与上述相关证人证言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非法拘禁的事实

被告人邹某甲雇请“马仔”对参赌人员进行控制。对欠下赌债未能及时偿还的人进行威胁和殴打,指使“马仔”采用限制人身自由进行追债。2009年1月13日,参赌人员黄某己钳在邹某甲开设的赌场赌博欠下x元赌债,因其无钱偿还,于当天下午5时被邹某甲雇请的被告人叶某伙同谢某某、胡xx某人非法拘禁在八步区“今粤桂”酒店追讨赌债。黄某己打电话给黄某己筹借x元交到赌场后才得以脱身,黄某己被非法拘禁达30多个小时。参赌人员黎某x、李某癸等人因在邹某甲开设的赌场赌博欠下赌债后,先后遭到邹某甲雇请的“马仔”叶某等人的威胁,被关在八步区“今粤桂”酒店,直至筹钱来还赌债后才被释放。

此节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黄某某陈某,证实2009年1月13日下午2时许,他到八步饲料批发市场后面城某赌场参赌,输了3.6万元,赌场记数的人叫他拿钱来再走。赌场的人把他带到八步“今粤桂”酒店302房,由叶某、“狐狸”、“田归农”、“阿旺”、“基朗”负责看守。他向堂哥黄某己岁借钱,因筹钱没有那么快,看守他的人用铁棍、木棍打他。第二天早上9点时许,他堂哥拿了1.3万元钱到“今粤桂”酒店,看守的人说要一次性拿够3.6万元才可以。当天晚上,谢某某帮他担保了6千元,杨xx某保了2千元。第三天早上9时许,他堂哥就把1.8万元现金给了杨xx某交给赌场,这些人才放他走。

(2)被害人黎某x某陈某,证实2009年3、4月份的一天,她在邹某甲开设在石灰池的赌场赌博欠赌债1.702万元,她说明天拿钱过来,黎某某请示邹某甲,邹某甲不同意。当天下午3时许,梁某开车和叶某等人把她关在八步区“今粤桂”酒店的X楼房间,直到当晚8时许,她老公黄某己友拿钱来才被放出来。

(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证实2008年初某某天,邹某甲让他还赌债,他说过段时间再还。过了两天晚上10许许,叶某、邹某丙、“田归农”直接把他带到了“君悦”酒店的1个单人房里逼他还赌债,还动手打了他。直到第二天早上8时许,他哥担保过两天一定还钱,这些人才放了他。

(4)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农历12月份的某天,黄某己在邹某甲的赌场赌钱,欠赌场3.6万元被赌场的人关在“今粤桂”酒店,黄某己让他帮借钱赎人。第二天下午3时许,杨xx某面和赌场的人协商,先给1.8万元,杨xx某他帮担保1万元钱,杨xx某保2千元,谢某某担保6千元,凑够3.6万元,才将黄某己赎了出来。黄某己被赌场的人关了30多个小时。

(5)证人杨x某证言,证实邹某甲用打人或抓人到酒店的方式追赌债。黄某己因欠邹某甲赌场3.6万元钱赌债,被邹某甲赌场的人关到了八步的“今粤桂”酒店。他先借给黄某己2千元,谢某某借给黄某己6千元,凑够2.6万元后,把钱拿给赌场记账的邹某丁,他向赌场担保剩下的1万元钱在农历八月十五某前还。才到“今粤桂”酒店将黄某己领走。

(6)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黄某己在邹某甲赌场赌输钱后被赌场的人关押在“今粤桂”酒店,他帮出了6千元,和杨xx某人一起筹钱给赌场计某的邹某丁后,到酒店将黄某己领走。

(7)证人卢x某证言,证实2009年1月的一天,他送药酒、烟到“今粤桂”酒店给黄某己钳,黄某某手臂和背部、腿部都有红肿。

(8)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3月底的某天下午3时许,黎某x某欠赌场的赌债被关到“今粤桂”酒店,当晚8时许,他拿了1.7万元去赎才将黎某x某回。

(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初某一天晚上10时许,叶某、邹某丙、“田归农”把他弟李某癸有带到了“君悦”酒店的1个单人客房里,逼李某癸还赌债,直到第二早上8时许才被放出。

(10)证人蒋某某证言,证实她曾听说黎某x某欠邹某甲的赌场赌债被关押。

(11)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他因帮看管欠邹某甲赌场赌债的人看丢了人而被管理赌场的“阿旺”开除。

(12)被告人邹某丁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邹某甲打电话叫他或者亲口叫他去追赌债,每次要追债的时候,会写一张纸条交给他和“田归农”,纸条上面写有欠债人的姓名或花名,欠钱的数额。他和“田归农”追债如果那人还不上钱的话经过邹某甲同意就把人关到“今粤桂”宾馆302房。然后让欠债人打电话筹钱,找不到钱就找担保人,直到找到了才允许欠债人离开。他记得“容桂”、“小龙女”、“黄某己”、“阿鸡”等4人被关过。酒店是“田归农”他们追债的那些人订的房,钱由赌场出,他们追债的那些人和邹某甲打过招呼之后就直接到赌场里面去拿场里面的“水钱”来付房钱。

(14)被告人邹某戊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在赌场欠邹某甲赌债的人如还不起钱,邹某甲就叫他的“马仔”把人抓到“今粤桂”旅店开房关押,叫欠债的人打电话筹钱。负责追债的“马仔”主要有“田归农”和“狐狸”。

(15)被告人叶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个把月或赌场奖金周某不顺时,邹某甲就复印几张单子给他、“田归农”、“狐狸”等人或者记数的人,让他们追债。找到欠赌债的人如果实在没有钱还,经电话联系邹某甲后就将人带回“今粤桂”酒店或“和兴”酒店关押,逼那人还钱。记得有黄某己、“桂姐”、“小龙女”、“珊姐”等10多人被关押过。黄某己钳被“狐狸”、“田归农”和他用拳脚打过。杨xx某谢某某打电话给邹某甲,说愿意担保黄某己几千元钱,邹某甲同意后才放人。

三、妨害公务的事实

Ⅰ、2006年12月26日下午,贺州市公安局城某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八步区X巷X路段有人赌博。接警后,派出所教导员麦明权、副所长陈某带领民警黄某己央、侯国松及协警员梁某辉、欧阳有干等人赶到现场查处,在现场参与赌博的赌徒望风而逃。在公安人员表明身份、制止赌徒逃离现场要求配合调查时,遭到被告人邹某甲纠集人员进行阻挠,对公安人员进行围攻、殴打,并将协警员梁某辉、欧阳有干打伤,致使赌徒逃脱。

此节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周x某证言,证实2006年12月26日下午,城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说有人在八步牛仔湾小巷里赌钱。接案后,所领导教导员麦明权及副所长陈某就组织所里民警黄某己央、候国松和他、欧阳有干等10人去赌场查处。到了赌场,那些参赌人员都散了,他们正在收拾赌具时,就听到摩托车倒地的声音,黄某己央过去问:“是谁推倒我的摩托车”邹某甲在旁边说:“是自己倒的”,还骂“公安局大完啊”这样的话。他就走过去,邹某甲的弟弟邹某丁旺就冲过来用拳头打他的胸部,邹某甲的“马仔”即上来围住他,他的左右手及背面分别被二人抓住,这些人往他的胸部及背部打,黄某己央也被5、6个邹某甲的“马仔”及赌徒拳打脚踢,麦明权也被邹某甲他们打倒在地,梁某辉和欧阳有干被打成轻伤。

(2)证人梁x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12月26日下午4时许,群众打电话到城某派出所举报在牛仔湾二巷X号有人聚众赌博,教导员麦明权、副所长陈某带领候国松、黄某己央及陈某威、欧阳有干、周某和他4名协警员前去抓赌。到赌场后,听到黄某己央、周某和邹某甲争吵的声音后,他和欧阳有干就跑过去,邹某甲用客家话喊:“打他们”。邹某甲和其弟邹某丁旺以及邹某甲的手下冲上来对周某拳打脚踢。他和黄某己央、欧阳有干就叫:“不要乱来,不要打人”,黄某己央还说“我们是贺州市公安局城某派出所的,你们还打,你们这样袭警,是违法的行为”。邹某甲的弟弟抢过他戴的头盔就往他头上砸,邹某甲也对他拳打脚踢。麦明权、陈某、陈某威、候国权赶到,马上警告邹某甲等人不要打了,邹某甲将麦明权打倒在地。他的头部被头盔砸出血,欧阳有干右眼角被邹某甲打出血,均为轻伤。

(3)证人麦x某证言,证实他们组织了所里民警黄某己央等共10人到现场查处后,有几十名赌众把黄某己央等人围住、殴打,他想拉黄某己央他们撤退,那些起哄围攻的人中,不知是谁,从他背后打了一拳,当时他就跌倒在地上。他赶过去的时候,邹某甲在旁边站着。

(4)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他在赌博现场遇到邹某甲,就表明身份,叫这些人不要跑,邹某甲说:“派出所算什么,公安局又怎么样”,当场把欧阳有干、周某、梁某辉等队员打倒在地,对他们拳打脚踢。他去劝阻时,也被邹某甲的手下“马仔”打了几拳,还有人从背后打了麦明权。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12月份,他亲眼看见城某派出所在牛仔湾查处时被赌场的人围攻殴打。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12月的某天下午2、3时许,他在邹某甲开设于自家后面猪栏旁边的赌场赌钱,城某派出所的教导员麦明权和所里的干警、队员开着摩托车和柳微面包车来抓赌。这些人中有2、3个人穿着警用制服,其余的人穿便装,到赌场时这些人就向赌场里的人喊:“我们是八步公安分局的”。后开始砸赌场里的桌某,并收拾赌桌某的赌具和赌资。这些人抓赌开来的1辆摩托车倒在地上,这些人就问是谁弄倒了派出所的摩托车。邹某甲就说警察赖他们弄倒摩托车,叫“马仔”打派出所来抓赌的人,邹某甲拿1张木凳子打到麦明权的头部,将麦明权打倒在地。

(7)证人邹x某证言,证实他看见邹某甲带头赶派出所的人,赌场里面做工的人有的手上拿着石头,4、5个城某所的人推着1辆被砸烂的摩托车往外跑,邹某甲指着派出所的人说:“再不走就砸你们,下次不要再来了,要不然我见一次砸一次”,派出所的人少就先撤了。

(8)证人邹x某证言,证实他听说2006年,公安机关查处邹某甲的赌场时遭到暴力抵抗。

(9)邹某丁旺的供述,他看见邹某甲同1名公安人员在争吵,有5、6个人在用拳头、头盔打架。

(10)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06年12月26日,城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牛仔湾设立赌场赌博,而受案查处。

(11)贺公八(建东)行决字[2006]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6年12月26日,邹某丁旺等人因涉嫌妨害公务被行政处罚。

(12)《城某派出所取缔牛仔湾赌场被围攻经过说明和出警人员写的情况说明》,证实2006年12月26日下午,城某派出所出警取缔牛仔湾赌场时,被邹某甲、邹某丁旺及其“马仔”采用暴力阻碍公安人员查处,并将公安人员打伤。

2、2008年9月17日,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八步一中附近的城某赌场聚众赌博。接到报案后,八步分局民警黄某己礼、廖某、罗某科带领协警员覃福稳、苏某某等人到现场查处。当廖某、覃福稳、苏某某三人进入赌场查探时,被赌场负责放哨的“马仔”察觉,被告人邹某甲即纠集一伙人对协警员覃福稳、苏某某围攻追打,致使覃福稳右耳鼓膜穿孔,赌博人员逃离现场。经鉴定,覃福稳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此节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覃x某陈某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9月17日12时许,建东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老汽车总站后面对面城某里面有人聚众赌博。于是,八步分局干警黄某己运、廖某与建东派出所干警罗某科、陈某毕,协警员他和苏某某等人前往查处。廖某、他、苏某某先进入城某赌场,刚到就被该赌场放风人员发现,邹某甲和其“马仔”就上前围住他们3人,邹某甲问:“你们是干什么的”当时他就掏出工作证并表明身份,邹某甲冲上去挥拳就往苏某某的头上打,苏某某拿出手机想叫外面的人进来支援,被邹某甲指使“马仔”抢去并当场砸烂,廖某趁乱跑出去了,他上前拦住邹某甲并说:“不要打人”,邹某甲就招呼“马仔”上来打他,他和苏某某被打了30多秒钟某右,他们一面护住自己,一面往外跑,邹某甲在后面就喊:“打死他们”,邹某甲的“马仔”追上对他拳打脚踢,他和苏某某挣脱后,跑到村庄的一条小河边,被邹某甲的十几个“马仔”追上并拦住,其中1个“马仔”拿了1根实心木棍猛地敲了一下他的头部,并多次敲击他的后背及大腿。苏某某被木棍打在背和腰的部位,他被打得轻微脑震荡,右耳膜严重穿孔,身上多处被打得内伤和皮外伤。

(2)被害人苏x某陈某及辨认笔录,证实2008年9月17日中午12时许,他和覃福稳配合八步分局民警在老汽车站后门附近的城某取缔邹某甲开设的赌场时,邹某甲走在最前面,后面跟着一帮人。邹某甲问:“你们来干什么”,“你们来找谁”等,一边问一边打他们。覃福稳当时表明警察身份后,邹某甲还是继续带头打他和覃福稳,覃福稳右耳被打穿还住院做了手术。

(3)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9月中旬的某天中午,他和民警廖某、罗某科、陈某毕、治安队员覃福稳等15人前往城某查处赌场时遭到赌场人员暴力抵抗,协警员覃福稳等人被打伤。

(4)证人廖x某证言,证实他和覃姓和苏某两名协警员先行进入赌场,遇到几个中青年男子。他们3人表明身份,那帮中青年男子就开始动手打他们,他脸上被打了一巴掌。

(5)证人罗某x、陈x某证言,证实2008年9月份,八步公安分局人员在查处邹某甲开设的赌场过程中被围攻,协警员覃福稳和苏某某被打伤。

(6)证人张x某证言,证实他听说2008年上半年,公安机关查处邹某甲、邹某丁旺开设在饲料市场后面城某的赌场时,赌场的人打了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7)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立案决定书,证实2008年10月7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覃福稳被赌场打伤一案立案查处。

(8)贺州市中医医院出院记录,证实覃福稳右耳外道见少量血迹附着,鼓膜紧张部穿孔,右耳鼓膜穿孔(外伤性)。

(9)公(贺)鉴(法)字[2008]X号伤情鉴定,证实覃福稳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叶某、邹某丙、邹某丁、邹某戊、黎某某、梁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邹某甲、叶某还为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被告人的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邹某甲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甲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邹某丙、邹某丁、邹某戊、黎某某、梁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对于被告人邹某丙辩称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丙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邹某丙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于被告人邹某丙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叶某辩称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叶某明知赌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赌博行为的发生,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完成了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故对于被告人叶某的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邹某甲辩称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邹某甲开设赌场,指使他人采用非法拘禁形式追索赌债,其应当为追债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邹某甲还积极实施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务罪。故对于被告人邹某甲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邹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甲不属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邹某甲开设赌场时间较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确属“情节严重”。故对于被告人邹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甲是主犯,被告人叶某、邹某丙、邹某戊、黎某某、邹某丁、梁某是从犯;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甲、叶某是主犯。对于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对被告人邹某丙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叶某、邹某戊、黎某某、邹某丁、梁某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丁、梁某各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某丁、梁某是从犯,请求本院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邹某甲、叶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某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某二条、第五某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邹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3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某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邹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2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邹某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8日起至2012年5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2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某。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彭惠娟

审判员陈某娟

人民陪审员郭某雄

二Ο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雷雨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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