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22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02月02日18时30分,梁某某无证驾驶豫x号二轮摩托车沿会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公里+900米处时,与同向前方受害人王发亮驾驶的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王发亮死亡、梁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梁××、孟××、李××、丁××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收条、申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雷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郭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