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犯聚众斗殴罪、交通肇事罪,2006年11月1日被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7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强迫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立永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张鑫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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