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临武县X镇X路。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路。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甲于2011年12月27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审判员陈洪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