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河南省洛阳市,无业,住(略)-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本科文化程序,河南省新乡市人,现任洛阳欣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曲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民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户口在洛阳市西工区,且目前在洛阳市西工区X路盛世唐庄C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房内居住,本案应由西工区人民法院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曲某某于2009年4月29日将其户口从涧西区X路派出所迁至西工区X路派出所,距本案起诉时未满一年,故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曲某某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杨洪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