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鲁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
上诉人滕州市鲁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史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滕州市鲁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给付被上诉人史某x元,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二、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上诉人史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上诉人滕州市鲁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蕾
代理审判员黄博
代理审判员刘程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