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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县林某蚊香厂诉漳州市芗城晖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芗城晖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X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仙游县林某蚊香厂,住所地仙游县X镇。

法定代表人林某,厂长。

上诉人漳州市芗城晖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仙游县林某蚊香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仙民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中的管辖权约定不明,且本案已由上诉人所在的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案移送管辖审理。被上诉人没有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漳州市芗城晖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仙游县林某蚊香厂签订《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所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的管辖权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上诉人依该约定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称上述约定管辖不明和约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并向其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被上诉人应支付退货的货款诉讼,该诉讼未与本案合并审理,且该诉讼已作出判决,故上诉人请求本案移送管辖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章

审判长赵某花

审判长陈炳森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欧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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