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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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王某丙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外号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郑某某,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又名王某志)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19日本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及其辩护人郑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伙同王某强、胡某丁、胡某戊、黄某己(以上四人均已判刑)、崔某某、范某某(以上二人均在逃)预谋后,由王某乙以收购白菜为名邀安徽五河县刘一X等人到刘口乡X村王某X家中进行赌博。后以对方牌中使诈为借口,伙同事先纠集的被告人施可可、刘明、范某伟、龚文召、孙朋、孙坤鹏、张学广、赵福亮(以上八人均已判刑)对被害人刘一X、张一X、汤XX等人实施威胁、殴打,并从三人身上抢走现金1700余元、工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二张,逼其说出银行密码后,由施可可、范某某开车到商丘市取款x元交于王某强,王某乙同车离开,至晚上10时许,王某丙与王某强同车回到商丘市后分开。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2、同案人王某强、胡某丁、胡某戊、黄某己、施可可、刘明、范某伟、龚文召、孙朋、孙坤鹏、张学广、赵福亮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刘一X、汤XX、张一X、王某X、刘二X的陈述;4、证人张二X、张三X、王某X的证言;5、鉴定结论,6、书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乙辩解,不是以收购白菜为名邀安微人赌博。

辩护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抢劫罪无异议;被告人王某乙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丙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丙犯抢劫罪无异议;被告人王某丙系从犯;被告人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丙伙同王某强、胡某丁、胡某戊、黄某己(以上四人均已判刑)崔某某、范某某(以上二人均在逃)预谋后,由王某乙以收购白菜为名邀安徽五河县刘延斗等人到刘口乡X村王某聚家中进行赌博。后以对方牌中使诈为借口,伙同事先纠集的施可可、刘明、范某伟、龚文召、孙朋、孙坤鹏、张学广、赵福亮(以上八人均已判刑)对被害人刘一X、张一X、汤XX等人实施威胁、殴打,并从三人身上抢走现金1700余元、工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二张,逼其说出银行密码后,由施可可、范某某开车到商丘市取款x元交于王某强,王某乙同车离开,至晚上10时许,王某丙与王某强同车回到商丘市后分开。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09年2月19日在商丘没有抢劫,是受害者,在赌博时和朋友(安徽人,具体什么地方的人不清楚)被人打了一顿,还抢走现金和银行卡等物品。王某乙和安徽人联系来商丘说是打牌的。安微人有一共五个人,三个男的,二个女的。

2、被告人王某丙供述,2009年2月19日,伙同王某强、胡某丁、胡某戊、黄某己、王某乙、崔某某等人这件事是山东人老六(王某乙)与王某强两人商量好的,他们两人是组织者,安徽人是老六约来的,这边对安徽人进行殴打、抢劫是王某强组织的,在进行抢劫的前几天老六都已经和安徽人进行联系了,老六知道安徽人的赌牌会点活,于是就和王某强商量把人家安徽人给骗过来抓住人家玩活就讹人家的钱,整个是老六和王某强他们设好的圈套。我们这些人那一段时间一直在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快捷酒店。在2009年2月19日上午12点多去的刘口,在刘口王某强的舅家对安徽人实施抢劫的时候,王某丙和黄某己在屋子里面坐着,在现场王某丙参与了赌博,别的什么也没有干,后过去劝安徽的那个年纪大的人,让他先许给他们,要不他们还打他。后从安徽人的身上和车上搜出三部手机,现金2000多元,还有银行卡。

3、同案人王某强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伙同胡某丁、胡某戊、黄某己、王某乙、崔某某、王某丙等人预谋,以玩牌赌博为幌子实施抢劫,王某乙联系玩牌之人,王某强安排施可可、范某某寻找打手。施可可用车先将黄某己、胡某丁、胡某戊、王某丙等人送到刘口乡X村舅舅王某X家,下午三点左右,施可可、范某某领着一些年轻人,坐着范某伟的红色无牌照面包车接王某强去王某X家,路经310大市场时,施可可下车买了三把砍刀,走到村头,范某某把刀发给这些年轻人,并安排别真砍,只吓唬他们。王某强和范某某、施可可到王某X家时,胡某戊、王某丙、黄某己正和刘一X等人争吵,王某丙说安徽人使诈,施可可就给外面的年轻人打电话,这些年轻人进屋对这些外地人就打,施可可和范某某也动手打人了,范某某他们叫过来的人也都动手了,然后让他们赔钱,把刘一X弄到西间,把他的衣服脱下,弄到院子里,往他身上浇凉水,后来又弄到屋子里。当场从安徽人的身上搜出1000多块钱,四五个手机。施可可领着胡某戊、胡某丁去安徽人车上搜出来一个包,里面有两张银行卡,现金500多元。胡某戊要过密码后,施可可和范某某两人开着车去市里取钱,取了不到两万元钱,交给了王某强。

4、同案人胡某丁供述,2009年2月19日上午12时许,在梁园区白云快捷酒店,同王某强、黄某己、胡某戊、王某丙、崔某某、王某乙玩了一会后,王某强说王某乙找的安徽人就快到了,让打牌的先去,便和黄某己、胡某戊、王某丙等人坐施可可开的王某强的比亚迪轿车,到刘口乡王某强的舅家,到地方后玩半个多小时,王某乙和崔某某领着安徽的人过来,和他们推牌九,中间王某丙发现他们使诈,就给王某强打电话,过了有20多分钟,王某强领着有10多个人从外面进来,抓住安徽的人就打,拳打脚踢的,后施可可、胡某戊让去搜安徽人的车,在后座搜出一个女士挎包,胡某戊就把包拿了过去,黄某己就在王某强的车上坐着,过了有20多分钟,和施可可、王某乙、崔某某,黄某己几个人坐车回市里。20日得知出事后回山东了。

5、同案人胡某戊供述,2009年2月19日,在白云快捷酒店伙同王某强、崔某某、黄某己、王某乙、王某丙预谋,王某乙找安微人玩牌,不管输赢都不让他们拿走,并把他们的本钱都弄过来,不给就打。下午2点多的时候,王某强安排王某丙、胡某丁、黄某己坐施可可开的王某强的黑色比亚迪轿车去商丘市梁园区X乡当店王某的王某强的舅王某X家,到地方后,五个人就先玩着,到了下午4点多钟的时候,崔某某、王某乙领着人过来,开始玩牌,赌了一会之后,发现安徽的人使诈,王某丙就给王某强打电话。过了有十多分钟,王某强和施可可就领着有八九个人,手里拿着砍刀,伸缩铁棍到了之后,对刘一X、张一X乱打,向他们每人要五万元钱刘一X说没钱,那些年轻人上去又是一阵乱打,快把老头打坏了。打罢之后,王某强让去搜车,施可可,胡某丁去搜安徽人的车,在车上搜出了一个女士包,包里有一些钱和卡,王某强把钱和卡要过去之后,向汤XX要了密码,让施可可去取钱,过了一会,施可可说密码不对,王某强就让人朝汤XX脸上打了一巴掌,并吓唬她,汤XX就把密码说出来了,施可可从卡上取出了x元,回来把钱交给了王某强。

6、同案人黄某己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中午,伙同王某强、王某乙、王某丙、胡某戊,在白云快捷酒店预谋,王某强说王某乙联系的几个安徽人,去和他们赌,输了不让他们带走,赢了咱们分,我们同意了。下午两、三点的时候,同胡某戊、胡某丁、王某丙等人,坐施可可的车到王某强的舅家,因王某乙约的人还没有到,就先在那玩着,一会王某乙、崔某某带刘一X等人过来了,就开始赌,期间王某丙说安徽人使诈,就给王某强打电话,王某强让安徽这个人赔钱,另外每人必须拿五万元,还吓唬他们,并且打了他们,后来王某强等人又把安徽人身上的钱和银行卡都搜出来了,又从卡上取的钱。后来我和胡某丁、崔某某还有两个人,坐着施可可开的车回商丘了。

7、同案人施可可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上午12时许,在白云快捷宾馆X房间,见到有王某强、王某丙、胡某戊、黄某己、崔某某、胡某丁、王某乙。王某强说有几个外地打牌的,很有钱,让找几个人预备好,赢了不让他们拿走。并开车将黄某己、胡某戊、胡某丁等人,送到梁园区X乡当店王某王某强舅舅王某X家,又去市里接王某强,并和范某某联系。范某某坐范某伟的红色面的车,带着龚文召、孙朋等有七八人过来,王某强安排,如果安徽人输了就算了,如果赢了就把钱要回来,约10余分钟后王某丙打来电话,王某强接到电话后让赶快去,经过310大市场时,王某强买了3把刀,安排范某某说,不要乱砍。到地方后,王某强,范某某还有一个人,先到王某X家,看到安徽的三个人正和王某丙、胡某戊争吵,王某强问怎么回事,王某丙、胡某戊就说,安徽人打牌使诈,王某强就对刘一X殴打,并让范某某打电话叫人过来,过了四、五分钟,人过来了,王某强说给我打,这几个小孩就打开了,在打的过程中,王某强叫我去找安徽的车,我带着范某伟、孙朋、还有一个小孩,开着王某强的车在村子西边的养鸡厂,找到安徽的车,范某伟和我让司机把钥匙拿出来,他们看不给不行,就把钥匙给我们,范某伟开着安徽人的车,我开着王某强的车,就去了王某聚家,胡某戊和王某强说,看看车上有东西吗,我和胡某戊、胡某丁三个就到车上,胡某丁从车上搜出一个包,有银行卡两张,现金500余元,交给了王某强,王某强就问汤XX密码,并叫这几个小孩过去,朝汤XX脸上打了一下,然后女的就把密码说出来了,王某强就问向刘一X要钱,并对其实施殴打。后王某强让我和范某某去市里取钱,取出x元交给了王某强,王某强给我2000元,让我在市里机关公寓开了个房间。

8、同案人刘明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上午9点左右,和孙鹏、孙坤鹏玩,受范某某邀请,同其他人一起坐范某伟的红色面包车,跟随王某强、施可可到刘口乡当店王某,王某强从车上拿下来三把刀,交给范某某,范某某又将刀放在红色面包车上,王某强交代我们,不要真砍,然后王某强、范某某、施可可还有一个中年男子就进庄了,我们在村口等了有十分钟左右,司机接了个电话,之后就开车进庄了,进去后,王某强让打谁,我们就打谁。后来王某强让去找外面的一辆车,我就和孙朋、施可可、范某伟开着黑色比亚迪出去找车了,找到后就把车和车上的人一起带回来了。王某强让我们打刘一X,并让他把衣服脱了,只剩裤头和袜子,拉到院子里,往身上浇水,我浇了一次。后来施可可不知道从哪弄的三张银行卡,王某强让去取钱,然后,施可可、范某某等人取钱去了。过了近一个小时,施可可和范某某回来了,取回多少钱不清楚。

9、同案人范某伟供述证实,2009年2月份19日上午10多钟,施可可打电话用我的红色面包车,下午3-4点范某某给我打电话让到商丘市白云广场,去后,范某某领着七八人坐上车去当店王某。先是王某强的车进村了,范某某叫我们在庄头上等着,过一会范某某打电话说让过去,开车就过去了,范某某在王某X家门口发给车上的人三把刀,安排叫打就打,不叫打别打,拿刀不能真砍,目的是吓唬他们要钱。进到院子里之后,见王某强指挥这几个小孩打外地人,在打的过程中,边打边说要钱的事,每人拿x元,他们在正打着,施可可叫我和另外两个男孩拿着刀和棍坐王某强的车到村外找安徽人的车,找到后,把人和车带了回来,施可可和另外两个人过来把车上的包掂走了,王某强对汤XX殴打并逼问出密码,让范某某和施可可去市里取钱。范某某和施可可回来后,王某强给施可可2000元钱让施可可在商丘市开一个宾馆看着他们。

10、同案人龚文召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上午,受施可可邀请,和七八个人坐一辆红色面的车到刘口乡,见有个男的指着外地的一个人说:“快把钱拿过来,每人拿x元,否则的话就打死你们”,外地老头说,你打死我也没钱,然后要钱的男的就命令我们几个去打那个外地老头,我用拳打在老头的背上,其他的人乱打,后来有人把老头拉隔壁屋去了,出来时身上的衣服被脱掉了。

11、同案人孙朋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下午,范某某打电话让去跟他办事,就和刘明、孙坤鹏等八九个人坐一辆红色无牌面包车去了,范某某安排说,等会他打谁我们就跟着打谁,等事情结束了给我们每人分点钱。到了刘口乡当店王某后,前面一辆黑色的轿车上下来一个人,递给了范某某三把刀,范某某接过来之后,给了刘明一把,孙坤鹏一把,还有另外的人一把。说拿刀别真砍,就是吓唬他们主要是要钱,我们在村外面等有10多分钟,范某某和面包车的司机打的电话,让我们过去,我们就坐车去了,胡某戊在屋子里面说外地人骗他的钱了,胡某戊先是用握力棒捣了那个光头一下。然后他向其中一个老头要钱,这个老头说没有钱,范某某就上去打了这个老头,我们也打了,并向这个老头要五万,老头说没有这么多的钱。范某某又让我们打,我们又都上去朝这个老头的身上乱打,在小屋内,范某某和那几个年纪大的让安徽的老头自己脱衣服。孙坤鹏用盆子接的凉水,范某某和刘明朝那个老头的身上浇的凉水,一共是浇了三四盆的凉水。在院子和屋里我们去的人都对安徽老头拳打脚踢进行了殴打,我们打罢,那些年纪大的人向这个老头要钱。

12、同案人孙坤鹏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下午,范某某打电话让去打牌,后与孙鹏,施可可,刘明等八九个人跟着范某某坐一辆红色的无牌照的面包车去刘口当店王某,施可可从一辆黑色的轿车上拿出三把砍刀,给了范某某,范某某给了我们三个人每人一把说:用刀吓唬他们,别真砍,说过之后上前面的车就进了村,我们在路上等,过了有十多分钟,面包车的司机接到了电话,然后开着车直接到了当店王某的靠路边的一家,有一个人就说打,然后我们就过去抓住几个人用拳头打,用脚踢,也有人用铁棍打的,打的有两三分钟,刘一X从屋子里面出来的时候只穿着一个裤头。刘明等人往刘一X身上浇的水,其中一次是我接的水。

13、同案人张学广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中午,同赵福亮受施可可邀请,和七八个人乘坐一辆红色面包车,走到310转盘时,施可可发了三把刀,说一会可别砍人家,吓唬吓唬他们就行了,到地方后车施可可先进去了,我们在车上等着,过了有5-6分钟,听到一个人接电话之后,我们就开着车去了,进去后,我听见有人说:他骗我们的钱,得给我们拿过来。那些外地人说:得商量商量。我们就出去了,后来我们又过去了,有一个男的讲,得叫他们拿x元钱,如果拿不了就打死他们或者将你们送到派出所去。最后我们将人分开了,我和赵福亮一块还有几个人招呼一个年轻的人,施可可还有几个人招呼一个年纪大的人。我们当时吓唬他(她)们没有真打,我拿着一张骨牌朝那个人砸了过去,后来我听见外面有人往一个年纪大的身上浇凉水,我就出去看看,我看见有一个年纪大的在院子里光着身子只穿一个裤头冻毁了。我们去的人都动手打了。

14、同案人赵福亮供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早上8点多钟,和张学广受施可可邀请,同范某某等人坐一辆红色无牌面包车去刘口。走到村边时,施可可从一辆黑色的轿车上拿出三把刀,交给了范某某,范某某给了胖子一把,还给了小孩一把,然后施可可就领着我们进了一家,王某强说:“你们几个外地的还敢在这里骗钱,给我打。’’说罢我们几个就上前开始打那个老头和一个中年男子,我当时也跺了那个老头几脚,并且让他们每人拿x元,他们答应后,王某强才叫停手。然后施可可和另外三个人一块到外地人车上去搜,搜出了两个卡和一个钱包,(卡和钱包是那女的),开始那个女的不说密码,通过吓唬她才把卡上的密码说出来,施可可和范某某把钱取出后就交给王某强了。

15、被害人刘一X陈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王某乙以收购白菜为名,将我和张一X、汤XX等人骗至刘口乡当店王某,让我帮他看牌,后被八九个年轻人,并从身上搜走500多元现金和一张邮政储蓄银行的卡,又把我给弄到最边上的房间里,对我殴打,并逼迫我拿钱,强迫我把衣服给脱得只剩一条短裤和袜子,遭到多次殴打,还往我头上凉水,逼问出我的卡号和密码。并将我卡里的500多元钱取出。

16、被害人汤XX陈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王某乙以收购白菜为名,将我和刘一X、张一X等人骗至刘口乡当店王某,到地方后,有四五个人在那里玩牌,我过去之后就站在那里看,其中一个人说他手气背,说让张一X替他玩两把,并让刘一X也坐下来牌,刘一X坐下没有几分钟,外面过来十几个年轻人,手里面拿着刀和铁棍,冲过来抓住刘一X和张一X就打,打了三四分钟,就把我们三个人的手机给抢走了,刘一X四五百元和一张银行卡也抢走了。后来一个头目说把他们的车给弄过来,就有几个人出去弄我们的车。他们还说每个人五万块钱,如果不拿,就把你们打死埋掉。他们向刘一X要钱,并殴打刘一X,有一个年纪大的人从外面过来,手里面拿着我的银行卡问我密码,我不告诉他们,其中有个年轻人就朝我的脸上打了一巴掌,我害怕挨打,就把密码告诉他们,其中一个密码是错的。这时候刘一X被他们给扒光了衣服给弄到院子里面去了,有四五个人(都是年轻人)用棍、腰带轮番打他,把他打倒在地上,把他给架起来往他的头上浇凉水,然后又打,打倒之后又浇凉水,浇过凉水之后,架起来还打,打倒之后又架起来朝他身上浇凉水。最后把刘一X斗给虐待的几乎昏迷又弄到屋子里面接着打。他们打刘一X的时候,看管我们的人对张一X说,你拿钱不,要不下面就挨着你了,张一X就说我给我家里打电话,然后张一X就给他家里打了电话,说要钱的事情。他们就一直在屋子里面逼我们,向我们要钱。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他们又问我那张银行卡的密码,一开始我不说,他们就朝我的脸上打,并且说要把我卖掉给他们挣钱,还说要把我的衣服扒光往我的身上浇凉水,我当时非常害怕,就把密码告诉了他们。那些年轻人打罢刘一X之后,那些年纪大的人就去对刘一X说你还是拿钱吧,要不然他们还打你,刘一X就说没有钱,然后那些年轻人就不停地对刘一X进行虐待。

17、被害人张一X陈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王某乙以收购白菜为名,将我和刘一X、汤XX等人骗至刘口乡当店王某,进到一家屋内,见有5个人在赌博,崔某某让我替他来了有五六盘,赢了大概有2000多元,刘一X也上去打,打了有四五分钟的样子,从外面过来了有十多个年轻人手里面拿着刀和铁棍,说刘一X换牌,用铁棍、凳子殴打我和刘一X、汤XX,并对我们搜身,从我身上搜走几十块钱,从刘一X的身上搜走500多元的现金和一张银行卡,从汤XX的身上搜走了1200元左右,我们三个手机都被他们搜走了,并让我们每人拿五万块钱,并逼我向家里要钱。还逼刘一X向家里要钱,并对刘一X多次殴打,往他身上浇冷水。

18、被害人王某X陈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王某乙以收购白菜为名,将我和刘一X、汤XX、张一X、刘二X等人骗至刘口乡当店王某,刘一X、汤XX、张一X进去后,我和刘二X开着车往西到一个养鸡场,大约有40分钟左右,有一辆黑色的比亚迪F3轿车(没有牌照)过来,从车上下来有5个人,手里都拿着砍刀,逼迫我和刘二X到后座上,有一个年轻人开着我们的车回到一个大院子门口,在车上把我的手机给要走了,我们进了院子里面,看到刘一X、王某乙、汤XX、张一X他们几个在一间屋子里面,桌子上面还有一副牌九。他们把我和刘二X关到一间屋子里面,我们听到外面打人的声音,是向刘一X他们说要钱的事情,每人x元钱。我听到刘一X说没有,然后就是有人挨打的声音,当时听声音打的非常惨。

19、被害人刘二X陈述证实,2009年2月19日上午跟王某坤到商丘,被五、六个男青年胁迫到一家院内,有多人对刘一X殴打要钱。

20、证人张二X证言证实,2月19日晚上9点多,丈夫张一X打电话要钱,我说没有,他说让我去借,没有说几句话就给挂了。张一X说话的时候非常小心,我当时我也没多想,就睡了,到了20日凌晨2点多,我丈夫又用别人的手机给我发了个信息,说是被别人控制了,让我马上想法报警,我就找弟弟张二X,并让他打商丘110报了警。

21、证人张三X证言证实,2009年2月20日凌晨2点多,听嫂子说我哥张一X被人绑架到商丘市机关公寓X房间,根据信息上的内容,就打x报了警。

22、证人王某X证言证实,2009年2月19日下午2点多,在村X路灯的安装,六七点回家时,王某强他们已经走了。

23、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刘一X左眼下下睑处段及左颧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背部左侧挫伤构成轻微伤、腰部左侧挫伤构成轻微伤。张一X右前臂中下段内侧挫伤构成轻微伤。

24、中国农业自动提款通知书、e时代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汤x活期明细证明,抢劫犯罪数额。

25、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王某强、胡某丁、胡某戊、黄某己、施可可、刘明、范某伟、龚文召、孙朋、孙坤鹏、张学广、赵福亮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刑。

26、辩认笔录证明,王某乙系抢劫案的主谋。

27、抓获证明,王某乙、王某丙抓获经过。

28、户籍证明,王某乙、王某丙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某乙辩解不是以收购白菜为名邀安微人赌博及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王某乙系从犯的问题。经查,被害人刘一X、张一X、汤XX、王某X陈述均证实2009年2月19日王某乙以收购白菜为名,将刘一X、张一X、汤XX等人骗至刘口乡当店王某进行赌博,被告人辩解无其他证据证实。根据被告人同案犯王某强、胡某丁等多人供述,王某乙不仅参与预谋策划抢劫,并且以收购白菜为名将被害人骗至商丘。因此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被告人及辩护人前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丙辩护人辩护王某丙系从犯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王某丙在预谋中及后来的抢劫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因此辩护人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乙拒不认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

被告人王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马丽

审判员卢文彬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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