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38岁。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某,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蕾、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于2011年2月23日起担任上街区X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区X区卫生监督局的授权,负责开展辖区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公共卫生许某等方面的现场审查和监管。许某在担任副主任期间,明知王某X(另案处理)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某证于2011年2月3日到期,王某X实际执业地点与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不符,其既未对王某X的非法诊疗活动予以制止,要求其纠正,也未向卫生监督局汇报过,要求卫生监督局取缔该诊所。2011年4月1日13时40分许,被害人张一X(X年X月X日生)到上街区X镇王某X诊所看病,王某X对其诊治,在输液过程中,张一X对出现心慌、胸闷等不良反应,随即丧失意识。王某X遂对其抢救,并拨打“120”,张一X对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职务证明、职责证明、情某说明,上街王某X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某证、王某X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院急救病历、赔偿协议、峡窝镇卫生院峡卫(2011)X号文、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证人王某X、王某X、李某、王某X、张二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许某犯罪情某轻微且自愿认罪,可酌情某轻处罚。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某的行政执法证于2010年8月10日审验到期,许某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意见,本院认为,许某是受上街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局的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许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某轻微,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某、悔罪表现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波
审判员朱艺枝
审判员杨红香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