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乐施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甲,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该办公室主任
被告徐某,男,汉族。
原告汝城县乐施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工友独任审理。经本院召集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12月26日被告徐某在原告汝城县乐施水泥有限公司从事水泥包装工作,原告为被告缴纳了2010年7月份至2011年1月份的工伤保险。2010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在工作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右脚踝关节受伤,送往汝城县人民医院治疗,被告未住院带药进行治疗。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为工伤。被告向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x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及相关费用等)和停工留薪工资x元。2011年10月18日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工资49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原告不服而诉至法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汝城县乐施水泥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被告徐某《汝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停工留薪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x元,该款在达成协议时当庭付清。被告同意放弃本案其它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要求。原、被告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就此处理完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工友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温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