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刚,焦作市X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周某与上诉人王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三上诉人均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12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周某与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初字第767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代理审判员张某芳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