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
住所地:开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该单位法制室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侯伟勤,河南龙文(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1936年生。
委托代理人邢曙兵,河南大梁(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毛某某、侯伟勤,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邢曙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邓强
审判员朱冰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葛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