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甲,男,35岁。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又名罗X),男,55岁。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上诉人唐某甲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彭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黎有兵参加审判,于201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某玲担任记录。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零陵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彭某平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黎有兵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