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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
时间:2002-05-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一终字第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孤岛采油厂孤五管理区X队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项浩,山东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莉,山东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海洋钻井技术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住(略),系被上诉人堂兄。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住(略)。

上诉人张某不服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2000年5月2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21日举行婚礼,自同年5月29日起双方分食分居至今。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彩礼有:现金(略)元(即万里挑一)、铂金戒指1枚、黄金手链1枚、黄金项链1枚、买衣服钱3500元等。另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改口钱600元。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改口钱600元、压岁钱600元、物品一宗价值约600元、皮鞋1双等。2001年4月6日,被上诉人父母给被上诉人一张4万元的存折,户主系被上诉人,目的是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房子。因双方性格脾气不投,为此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二、铂金戒指1枚、黄金手链1枚、黄金项链1枚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于2002年5月12日前一次性返还被上诉人彩礼款2000元。

三、被上诉人父母给予的4万元归被上诉人所有。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00元,分别由被上诉人、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刚

审判员刘某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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