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女。
委托代理人罗伯红,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男。
原告姚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春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3月,被告因琐事毒打原告,致使双方矛盾加剧。2009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关系未见好转,被告继续打骂原告,逼原告出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帮助人民币5000元。
原告为支持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时间、地点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编号证据①)。
2、本院(2010)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时间、婚生子女、婚后感情、原告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2009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予准许等事实(编号证据②)。
3、原告委托代理人罗伯红对证人明浓枝的调查笔录,姚某在慈利县X镇中心卫生院的X光线报告、诊断书及医药费收据,证明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致伤原告的事实(编号证据③)。
4、原告委托代理人罗伯红对证人田某某、宋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2009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见好转,被告继续打骂原告等事实(编号证据④)。
被告钟某初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如下:证据①系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给原、被告依法颁发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证据②是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本院予以采信。证据③中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且各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证据④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其内容与实际相符,本院亦予以采信。
根据已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姚某与被告钟某系同村X组人,自由相识。1980年9月25日,原、被告在原慈利县丛木坪人民公社登记结婚。1981年8月11日,原、被告生育长女钟某;1991年5月11日,原、被告生育次女钟某,钟某、钟某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性格不合,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2009年3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被告致伤原告,原告在慈利县X镇中心卫生院治愈。2009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因原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关系未见好转,被告继续打骂原告,直至夫妻分居。2011年10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衣柜2个,平柜2个,写字台1张,梳凳1对,木箱2口,木椅4把,方桌1个,床上用品2铺2盖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砖混结构楼房X栋,小屋5间,谷仓1个,电视柜1个,彩电1台,碾米机1台,打谷机、苞米机各1台,席梦思床2张,风车1张,抽水机1台等。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其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应得份额。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打,长期不和,尤其是2009年12月原告诉请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好转,被告继续打骂原告,直至夫妻分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其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应得份额,这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姚某与被告钟某离婚;
二、原告婚前财产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见审理查明部
分)归被告钟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春云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徐西
附有关法律规定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