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
被告邓某,男。
原告何某与被告邓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