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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金庆诉赵某某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原告乔金庆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乔金庆诉赵某某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被告赵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提出被告的住所地在新乡市红旗区,不在新乡市凤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河南省新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升社区居委会证明各1份,以证明被告的主张。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被告的住所地在新乡市牧野区,经常居住地在新乡市红旗区,本案应当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管辖权的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赵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树全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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