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孟某及妻子许涛在其居住的平顶山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楼门口处,因琐事与对门邻居任某乙发生矛盾,双方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孟某持铁锤将任某乙的头部、左手食指、右肘关节等处砸伤,经法医鉴定,任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孟某、许涛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孟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任某乙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任某乙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乙陈述、证人徐某、任某甲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伤情照片、抓获经过、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在厮打过程中持铁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孟某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喜峰
代理审判员张峰
人民陪审员彭园园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尹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