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又名任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史伟胜,陕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陈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以和被告协商解决,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等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长赵某燕
代理审判员杨卫东
代理审判员邬宇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