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男,系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李某之父。
申请人李某请求宣告李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诉称:申请人之女李某于2008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在禹州市X路胖东来电器市场对面游园走失。此后,申请人全家及亲友多方寻找无果。申请人之女李某现已失踪2年,且仍杳无音信,故请求宣告李某失踪。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户口本(复印件)一套及照片三张,用以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及女儿李某出生时间。2、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一份、寻人启示及广告费票据各两份,用以证明女儿李某失踪后至今未找到的事实。
经对申请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故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诉称意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中查明的有关情况,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李某与党彩茹之女。2008年8月31日,李某在禹州市胖东来电器城对面的游园内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27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李某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李某失踪前没有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关于宣告李某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为失踪人。
审判员李某干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