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李某请求宣告李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男,系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李某之父。

申请人李某请求宣告李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诉称:申请人之女李某于2008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在禹州市X路胖东来电器市场对面游园走失。此后,申请人全家及亲友多方寻找无果。申请人之女李某现已失踪2年,且仍杳无音信,故请求宣告李某失踪。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户口本(复印件)一套及照片三张,用以证明家庭成员情况及女儿李某出生时间。2、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一份、寻人启示及广告费票据各两份,用以证明女儿李某失踪后至今未找到的事实。

经对申请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故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诉称意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中查明的有关情况,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李某与党彩茹之女。2008年8月31日,李某在禹州市胖东来电器城对面的游园内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27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李某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李某失踪前没有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关于宣告李某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为失踪人。

审判员李某干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雪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