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80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49岁,汉族,农民,住(略),系赵某某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46岁,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丙,女,56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丁,女,54岁,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赵某某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陈某丙、陈某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丁辉
审判员刘东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徐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