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等33人(具体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蔡某某、赖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X乡规划局,住所地龙岩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欣昌,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X区龙岩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莫延辉、洪某某,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龙岩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X区中城华晖花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策,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某等33人因诉龙岩市X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申请龙岩市X乡规划局和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2010)岩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5月12日,龙岩市土地管理局与香港捷晖实业公司签订《用地协议》。1999年12月,龙岩捷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龙岩市X乡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1999年12月31日,龙岩市X乡规划局作出编号(1999)龙城规选字第x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主要内容:“(1)用地性质:商住用地。(2)该蓝线图仅作为选址用,具体红线图待该地块规划总平面审定,土地预审及建筑规模确定后再予划定。(3)该规划总平面应符合中城片区规划,并报我局审查。(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蓝线内规划用地面积为x平方米,容积率25%,建筑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