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社区居民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X。
上诉人路X与被上诉人X社区居民委员会、X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X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赵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周启、代理审判员孙玉明参加评议。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路X于2010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路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路X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路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周启星
代理审判员孙玉明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