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教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略),系力工。
被告:某某海鲜饭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教某诉被告某某海鲜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教某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教某承担。
审判长侯冰
审判员王莉
人民陪审员张东辉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