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康佩克家具(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润友,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佩克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佩克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上诉人康佩克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康佩克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51元,由上诉人康佩克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峰
审判员葛珉
代理审判员张松
书记员彭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