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陈某
被告黄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黄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50元。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